理财投资查询谈论我国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2.我国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的规定,我国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的要素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九项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二)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考虑到这一标题已广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标题没有包括“独立”两个字,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独立性的要求。
(三)收件人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针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致送对象通常为被审计单位的全体股东或董事会。
(四)引言段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并包括下列内容:
(1)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
(2)提及财务报表附注,
(3)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分别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此外,由于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应提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有反映时点的,有反应期间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引言段中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五)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在审计报告中指明管理层的责任,有利于区分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降低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可能性。
(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恰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段内容阐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标准,以及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核心要求。同时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误获取合理保证。不存在重大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认为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存在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的错报。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不断修正的、系统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提供的是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
第二段内容阐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主要过程,包括运用执业判断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以及实质性程序。同时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建立在风险导向审计基础上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不提供任何保证。
第三段内容阐明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备了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七)审计意见段
(1)审计意见段的内容。
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应当就上述内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意味着,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工作,认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合法性和公允性的要求,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3)标准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包含的审计报告要素齐全,属于无保留意见,且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否则,不能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有利于明确法律责任。《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明确规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审计报告除了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外,还应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十)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理财投资查询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审计报告的日期非常重要。注册会计师对不同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着不同的责任,而审计报告的日期是划分时段的关键时点。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财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管理层。如果管理层批准并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即可签署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层已审计财务报表日期。在审计报告日期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日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自管理层声明书日到审计报告日期之间的进一步审计证据,如补充的管理层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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